阳光用药电子监察系统
2016-06-13 10:25:00 来源:本站 浏览:3418

1建设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切实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系统是医药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新机制,是治理医药领域商业贿赂的新举措,也是电子政务建设和电子监察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于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强化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2运用成效

实现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使用机构各项行为以及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情况的实时监控,对存在问题的事件,系统将及时作出预警、黄、红牌提醒,并为监管人员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

系统的建设有利于降低药品与医用耗材的虚高价格,减轻患者的医药负担;有利于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提升医院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行业作风的改进,树立医疗行业良好形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发生,保护医务人员。

建立了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服务型长效行政监察机制。

3产品功能

序号 功能模块 功能简介
1 监察总览 展现系统发现的预警、黄牌、红牌等异常信息数量,实时掌握系统监控的总体情况。
2 时效监察 对处方药品使用周期进行监察
3 费用监察 涉及药品销售金额的监察
4 内容监察 涉及各类药品用量的监察
5 统计分析 按医疗机构、医生、患者、药品、费别、病种等多个维度,进行多元化的统计图分析展示。统计图包括饼图、柱图、折线图等;
6 监察引擎 支撑各类风险点的实时监控

支撑各类风险点的实时监控

系统部分监察点描述:

(1)除单包装药品(按最小包装计)外,一张门诊处方的药品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各医疗机构自行规定的单张处方金额标准,特殊情况(如外地患者、出国等)应注明。

(2)除最小包装单位的药品外,普通门诊处方药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急诊处方药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4)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5)外科预防用抗菌药物。Ⅰ类清洁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如有高危因素者,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预防用药应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一剂。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1500 ml),可于手术中给予第2剂;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品种的选择应符合卫生部〔2009(38号)文件〕规定;抗菌药物的有效覆盖时间应包括整个手术过程和手术结束后4小时,一般情况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48小时。

系统对违规情况依规则发出黄、红牌警告,对所发黄、红牌,当事人如有合理理由的情况,可进行申诉,并填写原因,专家对申诉理由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可进行撤销黄牌操作。

4延伸扩展

方向 监管内容
前置 招标
前置 采购
前置 配送
后置 回款

5相关证书


软件著作权
关键词: 纪检监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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